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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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23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2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计122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73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退还原告***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6 |
发布日期 | 2021-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