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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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626.5元。 三、被告抚宁县德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