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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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达成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宅基地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8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28元,被告定远县严桥乡人民政府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