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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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赵县丰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赵县丰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款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