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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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 高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00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07055.41元,两项合计217055.41元; 二、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玲波汽运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赔偿11895.0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29.60元,减半收取2514.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担2382.00元,由被告***、玲波公司承担132.80元。鉴定费19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承担1800.00元,被告***、玲波公司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9.6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