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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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86.57元及利息1184.53元(暂算至2021年2月23日,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28元,减半收取计189.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