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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9年4月16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0.00元为基数,时间从2019年4月1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 3.被告***、双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双辽市新物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被告双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双辽市新物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省佳鑫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东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平佳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金富牧业有限公司、四平富鑫商贸有限公司、双辽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0元。被告***、双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双辽市新物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省佳鑫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东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平佳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金富牧业有限公司、四平富鑫商贸有限公司、双辽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6.驳回原告长春市金汇典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双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供热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佳鑫商厦有限公司、双辽市新物华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辽河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省佳鑫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东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平佳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金富牧业有限公司、四平富鑫商贸有限公司、双辽市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