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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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青岛中润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沃德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浩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第1732号民事判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578016.59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再审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825元,由***负担8540元,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80285元;一审鉴定费100000元,由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3941元,由***负担7580元,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763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