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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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1727民初196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听,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437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干活后尚欠4375元工资一直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4375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1500元,剩余2875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志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丰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