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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0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公告费710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由被告新疆联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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