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台县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为325285.19元,该款扣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25000元外,剩余300285.1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由原告***从上述赔偿款中予以返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