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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承德方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隆化县唐三营镇钰绿苗圃经济损失2317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隆化县唐三营镇钰绿苗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2388元,由被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昌黎县博旭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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