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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重庆永川区信息服务产业园B区2号楼室内装饰项目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家具补充协议》; 二、被告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852664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四、被告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499302.69元; 五、驳回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770.8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40763元,由原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0000元,被告上海赛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253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