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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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冲填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0,1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2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382元,由原告***负担940元,被告福建省中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