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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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019年1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44800元,并按2021年3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共同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18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刘小平、***、***共同负担4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