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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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皖1222执3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