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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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华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6月份至2020年3月份的场地租金共计256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华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交租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5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华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29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华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5243.6元;反诉受理费401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