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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支行透支款本金28413.03元、利息2242.78元(暂算至2019年3月30日,以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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