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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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OMJ-GG-1712023的采购合同; 二、判令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4763155.60元; 三、判令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煤交亚欧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81104.98元; 四、判令被告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10.98元,减半收取24605.49元,由被告托克逊县润北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