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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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8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781.6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但是,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最终取得的利息、违约金不得超过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的金额,即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按实际欠款期限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计38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