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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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840元; 二、被告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自2020年8月1日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被告上海华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