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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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兰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透支款本金13579.44元、利息1067.09元、违约金2535.0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11日,以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