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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信恒达盛泰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恒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阳信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阳信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山东省阳信恒达盛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山东省阳信恒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1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上诉人山东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山东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依本判决就其还款数额向山东省阳信恒达盛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省阳信恒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审被告山东省阳信恒达盛泰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阳信鑫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106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阳信恒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省阳信恒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