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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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富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诉前保全费920元,共计1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