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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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大同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进场费人民币235,000元; 三、被告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1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所有本诉请求; 五、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人民币28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30元(原告***已预缴),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865元,原告***负担人民币792.50元,被告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72.50元,本院退还原告***人民币4,8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0元(已减半计收,反诉原告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反诉原告上海臻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80元,反诉被告***负担人民币2,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