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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宜兴埠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长喜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6205.46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300元,共计40105.4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赔偿4537.9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限额内各赔偿1000元;不足部分33567.49元,由被告***、***赔偿。 二、原告***经济损失:护理费9226元、交通费300元,共9526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限额内赔偿7938.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限额内各赔偿79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2476.37元;被告***、***赔偿原告***33567.4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各赔偿原告***1793.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打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宜兴埠支行6228××××5064卡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