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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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865元,由被告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578元,由原告***承担12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