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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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5649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8428218X,住***。 负责人:黄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勇,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惠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吉亚、被告***、太保惠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226.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施救费50元,鉴定费329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现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垫付的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太保惠山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太保惠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0000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其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20日17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Q117E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停在新兴西路洛社镇国税局第四分局门口时,后起步左转弯,与***由东往西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苏BQ117E轿车在太保惠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鉴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审理中,***放弃对误工费的主张。 赔 偿 项 目 损失项目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合计120234.76元,其中支付***110234.76元,支付***1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4元、司法鉴定费3290元,共计3914元,由太保惠山公司负担3146元,由***负担768元。该款已由***预付,太保惠山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边嵘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佳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