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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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4528.1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151.33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汇入户名为***的中国建设银行宁德分行账户,账号:62×××97;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负担50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负担1195元,***负担164元(注:被告的诉讼费均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将应缴的诉讼费与赔偿款一并汇给原告即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