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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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亳州市汉盛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一、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款79088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37877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混凝土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0元;四、程坤、王**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74378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37877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混凝土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亳州市汉盛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74378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37877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混凝土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692元,减半收取39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346元,由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649元,由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杰建设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亳州市汉盛物流有限公司、程坤、王**负担426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692元,由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298元,亳州市汉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53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