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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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汇能冶炼有限公司 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上诉人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的《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22.5MVA工业硅电炉改造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及《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22.5MVA工业硅电炉改造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二、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22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价款726000元、设备安装工程款114000元、设备损失费361000元及律师费50000元; 四、被上诉人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8647.01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8日起以8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驳回上诉人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上诉人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00元,由被上诉人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负担13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上诉人通化建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00元,由被上诉人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负担13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