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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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78665.43元; 二、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170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4170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以389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665.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对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计收1168元,由***负担140元,南通邦豪购物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