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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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爱芝逾期交付坐落于象山县××幢××单元××号商品房的违约金145687元、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5054元,合计2007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1元,保全费1249元,合计5560元,由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将诉讼费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2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案款可直接交付原告,也可付至如下银行账户:户名为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账号为×××57。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