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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02702.01元; 二、被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9602702.0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21元,由原告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61元,被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5160元。鉴定费177272元,由原告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636元,被告武汉清能普提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8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