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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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苏州易昌泰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7199.68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27199.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9)。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407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9)。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