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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鑫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鑫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价款4950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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