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际中富达实业总公司 国扶盛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康福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中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康福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13966.67元、复利(截至2020年8月28日的复利为2072.79元;自2020年8月29日起,以2139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0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6.50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康福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履行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康福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国扶盛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9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康福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国扶盛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