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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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泰通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惠州市泰通运实业有限公司运输费80935元及以80935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泰通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