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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执行董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于其办公场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2号798艺术区幻艺术中心二层)供原告***和***查阅、复制;

二、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于其办公场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2号798艺术区幻艺术中心二层)供原告***和***查阅;

三、原告***和***查阅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材料时,在原告***和***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和***委托的律师和会计师辅助进行;

四、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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