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执行董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于其办公场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2号798艺术区幻艺术中心二层)供原告***和***查阅、复制; 二、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置备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于其办公场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2号798艺术区幻艺术中心二层)供原告***和***查阅; 三、原告***和***查阅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材料时,在原告***和***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和***委托的律师和会计师辅助进行; 四、驳回原告***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艺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