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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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500.00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