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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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克纳酒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借款本金219.8035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截止2019年11月20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17.933957万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中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4794万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功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