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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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通过网络冻结被申请人***、***、***、***、喀左晟奥钒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合计3,230,005.93元,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