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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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2月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计25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17元,被告***负担118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