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30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据未还借款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5元,由被告***、洛阳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