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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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隆仁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33万元及2016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该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洛阳昶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