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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573号

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居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0年7月5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2020年2月25日,本院向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七日之内预交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案按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剑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伍卫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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