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1民初573号 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居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90年7月5日,汉族,住***。 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2020年2月25日,本院向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七日之内预交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案按原告四川铄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剑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伍卫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