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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贵烽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康泓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上海高通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权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3000元、残疾赔偿金2404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390元、误工费26260元、交通费10864元、住宿费6440元,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84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XXXXXXX元、护理费196477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051.20元、鉴定费3900元,合计XXXXXXX.55中的50%即919850.2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理费10000元;

四、被告***、上海权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中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0元,减半收取计10360元,由原告负担3281元,被告***负担7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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