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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头屯河区北站西路鑫鑫顺汽车维修中心修理费572180元;

二、被告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头屯河区北站西路鑫鑫顺汽车维修中心利息28609元(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并以未付租赁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付清款项为止;

三、被告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头屯河区北站西路鑫鑫顺汽车维修中心对被告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合计605789元,被告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7.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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