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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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1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金额为1362.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