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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 山东剑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剑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6日借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80.88元,由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